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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新版《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明文约定,总造价是甲、乙双方对设计方案、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,这一点与之前有什么不同?改进的效果是什么?
曹莉云:新版家装《合同》中的总造价是甲、乙双方对设计方案、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,竣工结算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出总价款(预标价)的10%,这项条款和原合同相比,增加了工程造价上限的控制,目的是杜绝低报价抢单,防止消费者遭遇“装修陷阱”。这个条款的改进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,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,提高了工程报价的透明度,让老百姓敢于消费,而且消费得更透明、更明白、更放心。另外,让合法经营的企业占有市场更多的份额,让违法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。也就是说,这个条款有效控制了企业虚报价格的行为。如果企业在报价时,故意报低价,在原设计方案又没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(客户要求的增项部分除外),超出总价款10%的部分,则应由企业买单。